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的异常低价参与市场竞争;
(二)提供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三)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
(四)组织或者参与弄虚作假;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