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904331/2024-274504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泰州海事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07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泰州海事局
- 发布日期:2024-04-07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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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船舶超载运输治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防范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现决定在长江泰州段试点实施超载运输砂石类等货物船舶就近减载工作,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船舶要充分认识船舶超载运输存在的安全风险,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考所经航区核定干舷,杜绝超量装载、超载运输行为。
二、存在超载运输行为的船舶,除应依法履行缴纳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和船员违法记分等行政管理决定的义务外,还应当积极履行减载等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以便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三、对于主动减载的超载运输船舶,海事部门将根据情节不同,依法实施从轻、减轻处罚。对于限期内不履行减载义务,或者拒不减载的,海事部门将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四、超载运输船舶可自行选择以下方式之一主动完成货物减载:
(一)自行联系泰州港内具备资质和安全作业条件的码头或装卸点减载,并向海事部门报告码头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等信息,以便海事部门核实。
(二)自行联系接驳船舶,并在减载点使用正规工程船完成货物过驳。
(三)自行联系卸货码头、接驳船舶确有困难的,可自行联系具备减载、存放条件的推荐码头,并在约定期限内自行处置减载货物。
(四)泰州港始发的船舶,原则上自行联系原装货码头进行减载。
(五)目的港为泰州的船舶,尽快到抵港码头卸货。
因减载发生的货物装卸、堆存费用和保管期限由船方与减载码头自行协商确定。
五、船舶减载完成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海事部门核查符合安全装载运输要求的,方可航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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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海事局? ? ? ? ? ? ? ? ? ? ? ? ??
2024年3月29日?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