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330/2020-05372 | 分类 | 应急管理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08-15 |
文号 | 泰政办发〔2020〕39号 | 时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20-08-15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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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总则
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能力,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规范应急救援行为,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快速应对”的工作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快速、准确、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泰州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指挥机构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气象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供电公司、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增加部分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救援指令,督促、指导有关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等。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主要职责:贯彻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并督促各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承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市应急局组织开展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统一安排新闻媒体采访,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管控。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市级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师生紧急疏散转移;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学校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避险演练;及时组织修复受损校舍,应急调配教育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各市(区)工信部门协调相关工业企业防范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工作;负责协调泰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维护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或者转移(情况危急时可以强制组织避灾疏散);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政局:协助做好慈善捐赠救灾款物筹措、发放、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拨付,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全市突发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趋势研判、工程治理工作;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收集汇总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培训及防范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普及;参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抢修损坏的供气、供水等市政公共设施;开展灾区房屋安全鉴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造成二次危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公园、广场、绿地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参与灾后重建规划。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全市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抢修受损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线路和抢险救灾重要通道的畅通,组织实施抢险救灾运输和紧急运输。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险患监测、排查、防治工作;负责协调做好水情和汛情的监测、通报;抢修因灾损毁的水利设施。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协调旅游景区做好地质灾害预防、监测、险情排查以及灾毁旅游设施的修复、排险和突发地质灾害区域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开展游客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协调组织抢修损毁的文化广电行业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和应急抢险救灾信息应急播报。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院等医疗场所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防治,协调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医疗场所人员疏散转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综合研判灾害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汇总灾情信息和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市消防救援队伍以及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按照程序提请驻泰部队参与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发放及监督使用;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联合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并抄送市应急局;加强灾害发生地气象监测,为应急处置和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灾区电力设施抢修,确保灾区电力供应;承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其他单位: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四)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由江苏省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苏中分中心专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协调)、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市应急局协调)相关专家组成,协调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指导对突发地质灾害体及周边地区的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指导抢险救援工作,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五)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险情分别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和危害程度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分别对应Ⅰ、Ⅱ、Ⅲ、Ⅳ等级。
(一)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二)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三)中型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突发地质灾害。
(四)小型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突发地质灾害。
四、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措施
各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年度突发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类型、分布以及防灾责任人,说明主要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和区域,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制订具体有效的预防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防范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二)风险预警
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等级由强到弱依次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
一级(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二级(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
三级(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
四级(蓝色)预警: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2.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自然资源规划、气象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地质灾害险(灾)情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预警信息,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风险等级以及空间范围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签后发布。一级(红色)和二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三级(黄色)预警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四级(蓝色)预警不对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通过电话、传真、报刊、手机短信、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平台等方式公开发布。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气象等部门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适时调整预警等级,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自动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
四级(蓝色)预警响应。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市气象、水利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加大对预警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再排查和巡查监测力度;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的准备工作。
三级(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带班值班;市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对预警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动员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准备。
二级(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必要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
一级(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气象、水利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突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必要时,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专家组进驻预警区。
4.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随预警信息等级动态调整,可以逐步升(降)级。当预警区内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在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或者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预警响应终止。
五、应急处置和救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灾(险)情报告
1.速报
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接报突发地质灾害时,应当立即向灾害发生地市(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
中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或有人员死亡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害发生地市(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速报有关情况。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将灾情报告省应急管理和省自然资源部门。
无人员死亡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害发生地市(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速报有关情况。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2.续报和终报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二)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1.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者次生灾害;
2.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转移、撤离、安置受威胁的人员;
3.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
(三)应急响应
1.Ⅰ、Ⅱ级应急响应
接到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比照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前期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议上级部门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中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排险、人员搜救、安置救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救援方案,视情况建立综合协调、人员搜救、医疗救护、调查评估、转移安置、治安保卫、综合保障等应急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气象局、供电公司、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的综合协调工作。
人员搜救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武警支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人员搜救、抢险救灾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统筹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协助受灾地区的市(区)政府进行现场伤员抢救和转送、卫生防疫等工作。
调查评估组: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应急局、气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协助受灾地区的市(区)政府进行灾害原因调查分析、评估,对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及时会商分析,为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转移安置组:由市应急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协助受灾地区的市(区)政府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至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制疏散;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协助受灾地区的市(区)政府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协助受灾地区的市(区)政府根据划定的危险区,划定警戒区,负责灾害现场的保护、警戒、治安秩序维护,必要时对受灾地区和通往受灾地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设施抢修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广电旅游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以及受灾地区的市(区)政府组成,负责供气、供水、交通、水利、广电、通信、电力等各类受损基础设施恢复抢修。
以上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和职责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其他部门根据灾情需要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出现超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的,应当及时向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持。
3.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受灾地区的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排险、人员搜救、安置救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求或者受灾地区的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请求,市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四)信息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发布。
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完成,经有关专家会商或者鉴定突发地质灾害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一)调查评估
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分别由市、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提交调查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包括查清灾害发生的因素、现场处置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应当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善后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受灾地区的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救灾、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灾后重建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需要开展治理的,由受灾地区的市(区)政府或者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需要开展恢复重建的,由受灾地区的市(区)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总结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各自应急总结,报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受灾地区的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编写本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按照规定上报省政府和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一)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水利、气象等部门推进应急指挥平台的对接,建立完善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等功能,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各级应急指挥平台应当设置指挥大厅、会商室和值班室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互联互通的视频会商系统,确保后方与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能够实现远程视频会商。
(二)队伍保障
统筹做好专、兼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在依靠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队伍等救援主力军的同时,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建立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
(三)资金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安排拨付有关资金。
(四)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发改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由发改部门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救灾物资。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动用决策,发改部门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保证救灾物资的供应。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加强装备建设和技能培训,增强救援人员、志愿者以及社会公众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能力。
(六)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公众突发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突发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应急处置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适时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桌面推演、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流程,检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协同配合能力。
(七)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八、附则
(一)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编制本部门(单位)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各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制(修)订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三)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等物质泄漏。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中市(区)政府含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江苏省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稿
2.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速报表
3.买竞彩篮球彩票app:启动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Ⅲ级响应的命令
4.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5.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