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00000059/2020-235087 | 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0-11-02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0-11-02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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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于2020年11月2日出台了《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执行标准》内容,现将《执行标准》解读如下:
一、《执行标准》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2005年,我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买竞彩篮球彩票app: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制订并公布了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简单来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就是集体土地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利于解决征地补偿不合理、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问题,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取得实效的重要举措,对充分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执行标准》内涵和工作范围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我市综合地价制定工作范围为泰州市所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包括泰兴市、靖江市、兴化市和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和医药高新区。工作对象以县级行政辖区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为主,兼顾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执行标准》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为切实做好与新修正《土地管理法》的有序衔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依据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相关文件规定的技术思路与方法,2019年11月,市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同各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通过开展征地补偿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结合各地实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采用农地价格因素修正、征地案例比较和年产值倍数等方法,合理划定征地区片,根据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区分类及最低标准,科学测算区片综合地价。各市(区)成果经市级审查和综合平衡,按程序征求各市(区)和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并依法完成听证、论证与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请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报省政府批准。2020年10月19日,省政府下发《买竞彩篮球彩票app:泰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97号),同意我市执行标准。
2020年11月2日,市政府公布《买竞彩篮球彩票app: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公告》(泰政发〔2020〕88号),明确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海陵区、高港区、泰州医药高新区为二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7500元/人;姜堰区、泰兴市、靖江市、兴化市为三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