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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买竞彩篮球彩票app: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01-08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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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买竞彩篮球彩票app: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规范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买竞彩篮球彩票app: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规范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中小学(含民办幼儿园,下同)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买竞彩篮球彩票app: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准入管理

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举办民办幼儿园,由拟办单位所在市(区)教育局审批。举办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由市教育局审批;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姜堰区由属地教育局审批。

市教育局于本意见实施前许可的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姜堰区的民办中小学,其办学许可、日常监管由属地教育局按照下放的许可权限依法实施。

二、加强规范管理

(一)规范党组织建设

民办中小学应当将党的建设纳入学校章程,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支部、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措施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明确党组织在民办中小学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民办中小学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规范组织办学

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立、合并学校,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不得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民办中小学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三)规范教育教学管理

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实施教育教学管理。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建立健全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课程设置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加强中小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健康管理,重视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生命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和睡眠时间达到规定要求。

(四)规范招生行为

1.严格规范招生宣传。民办中小学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前,应当按照规定报审批教育部门备案。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含糊,不得作虚假许诺,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失实宣传。

2.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民办中小学应当在核定的办学许可范围内,将年度招生计划报所在市、市(区)教育部门审核。市、市(区)教育部门依据民办中小学办学条件,结合上年度年检结果、办学质态、往年招生完成情况和生源实际,核准下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民办中小学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当年的招生政策,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擅自提前招生和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3.严格做好学籍管理。民办中小学新生入学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杜绝“借读生”“旁听生”,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行为,不得为违规招收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民办普通高中学生不得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普通高中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归属应当与在校情况保持一致,严禁重复注册学籍等行为。

(五)规范教师管理

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中小学聘用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教要求。聘用外籍教师应当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并符合相关任教要求。民办中小学的在岗教师纳入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范围。民办中小学应当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合法、规范的聘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2.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民办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应当符合《教育部买竞彩篮球彩票app: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师〔2018〕16号)要求,严禁有偿补课、以教谋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师德失范行为。

3.加强教师继续教育。民办中小学应当每年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教师培训计划,对教师进行分级分类培训,确保教师参加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教师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考核和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

(六)规范收费管理

1.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中小学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办学成本,综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及财政补助水平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教学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2.规范收费时限。民办中小学不得跨规定的时间段收费。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者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3.规范收费票据和账户管理。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者白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

4.规范收费用途。民办中小学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严禁违规转移及使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中小学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实行年检制度。民办中小学日常管理由属地教育部门负责。教育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民办中小学年检,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初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复检合格的,出具年检“基本合格”结论;复检不合格的,出具年检“不合格”结论。年检结论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载,年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实行督导制度。市、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民办中小学纳入督导范畴,定期组织对辖区内民办中小学开展督导评估工作,督导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常态化实施民办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加强日常督导,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销号整改。

四、加强违法违规行为处置

(一)加大违规招生处理力度。民办中小学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在上年度基础上调减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加强年检结果运用。民办中小学年检不合格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不力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举办者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约谈或通报批评,在上年度基础上调减学校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民办中小学,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教育部门予以公告。

(三)严肃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民办中小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置。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意见所指的民办中小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学校,含民办幼儿园。

本意见自2022年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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