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6-09-0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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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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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2016年7月15日
泰州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充分发挥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对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全面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结合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是指以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广泛应用现代农业技术、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有较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粮食生产、蔬菜园艺、畜禽水产、休闲观光等各类农业园区。
第三条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坚持园区管理经营主体自主、自愿申报,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规划设计科学、产业特色鲜明、生产要素集聚,科技支撑有力、物质装备先进、运行机制灵活、综合效益显著、发展前景良好”的整体要求。
第六条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规划由有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在市(区)农业部门备案,有明确的管理经营主体,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
第七条园区特色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70%以上,有市(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列入当地政府优先扶持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竞争主体入园创业,并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粮食产业园区
1.规模及配套。规划面积连片2万亩以上,其中建成区1万亩以上。高标准农田比重不低于80%。“三品”产地认定面积占园区面积100%,产品取得“三品”认证,市级以上抽检合格率98%以上。
2.技术应用。建立至少100亩的稻麦新品种或新技术综合示范基地。每个作物原则上使用1个主推品种,最多不超过2个,良种覆盖率达100%。机插秧、小麦机条(匀)播、测土配方施肥、稻麦秸秆机械化综合利用、机械化收获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普及率达100%。全面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全面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农药使用强度达国家生态市建设标准。
3.专业合作。基本实现种粮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经营,适度规模经营比重达85%,有依托的加工流通企业,实行订单生产。每个园区有与种植规模相适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五有五统一”综合性专业化服务组织。专业化服务围绕育秧、机插秧、小麦机条(匀)播、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灌溉、收获等重点环节,专业化服务覆盖率达100%。
4.运行效益。粮食年单产达吨粮以上,单产水平较当地平均单产高5%以上。
(二)蔬菜园艺类园区
1.规模及配套。规划面积3000亩,其中建成区1500亩,园区符合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条件标准。设施蔬菜、花卉或林果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800亩。高标准农田比重不低于80%,高效设施种植比重不低于85%。
2.技术应用。建立不少于50亩的新品种或新技术展示基地。全面推广生态栽培技术,主要产品采标生产、优质品种应用覆盖率、测土配方施肥等指标均达100%,推广实用、新型的农业机械。防虫网、遮阳网和喷滴灌等技术得到基本应用,规划或实际运用视频监控及物联网技术。
3.专业化服务。园区有与种植规模相适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综合性专业化服务组织,全面实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覆盖率达100%。园区农业科技、信息、农资供应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体系健全。
4.质量管理。蔬菜果品园区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建立投入品使用及生产过程档案。设立投入品存放专用场所,专人负责出、入库台账,不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建立产品质量准出和追溯制度,建设产品检测室、配备检测仪器,严格产品质量检测,“三品”产地认定面积占园区面积100%,有80%以上产品通过“三品”认证,市级以上产品抽检合格率98%以上。
5.适度规模经营。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入园经营,适度规模经营比重达85%,有依托的加工企业、稳定的市场销售渠道,有800亩以上的订单生产基地。
6.运行效益。年亩均效益5000元以上,并能带动周边农户经营面积5000亩以上。
(三)农牧结合型园区
1.资格准入。园区不得位于各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域范围内。入园养殖主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是独立经营经济实体,且已进行养殖备案,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奶牛场具备布病、结核病监测合格证;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未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参加并通过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产品通过“三品”认证,市级以上产品抽检合格率98%以上。
2.规模及配套。园区以畜禽养殖为主导,采取农牧结合的生产模式,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园区养殖生猪年出栏5万头以上、奶牛存栏1500头以上、肉禽出栏50万羽以上或蛋禽存栏10万羽以上。多个养殖主体的园区,要求布局合理,距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禽生产和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500亩以上粮食、蔬菜、林果或花卉苗木生产基地,畜禽粪便综合处理和利用率达100%。
3.技术应用。全面实施标准化饲养,仔猪恒温保育、蛋鸡标准化养殖环境控制、奶牛全混日粮搅拌(TMR)和粪污处理与利用等技术得到普遍应用,良种覆盖率达到100%。
4.质量管理。聘用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执业兽医师。规范使用畜禽养殖投入品,建立投入品使用档案,实现畜产品安全可追溯。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100%,抗体合格率符合省农委规定的标准,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按要求申报并实施。
5.规模经营。规模养殖比重达100%,其中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占比90%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占比100%,家禽市级规模养殖以上的占比95%以上。有稳定的市场销售渠道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
6.运行效益。养殖区域亩均效益1万元以上。
(四)渔业园区
1.规模与配套。发展优势特色水产品,规划建设面积3000亩以上,建成区1500亩以上,或者工厂化养殖区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养殖池达到规格化、标准化要求,有微孔增氧设备,养殖区域进排水渠道独立分开。道路、电力、养殖机械等配套设施完善,电力线路安全可靠。主要产品通过“三品”认证,认定面积占水产养殖面积100%,市级以上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98%以上。
2.科技应用。具备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技术水平,有较强的技术引进、集成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实行生态健康养殖和标准化生产,良种覆盖率达到85%。
3.专业化服务。园区依托科研院所或县级以上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加强技术与管理队伍建设,至少配备(聘用)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科技推广、物资供应、疫病防治、质量管理、渔民培训、品牌建设等服务组织健全。
4.运行效益:示范基地年亩均综合效益4000元以上,辐射规模5000亩以上。
(五)休闲农业园区
1.规模及配套:规划面积2000亩,建成面积1000亩。园区内含2个以上休闲观光农业经营主体。高标准农田比重不低于80%,高效设施种植比重不低于85%。
2.服务内容:园区内具有固定的特色观光点、娱乐活动点,具备一定的餐饮接待能力,各类休闲观光农业项目3个以上,每年举办各类节庆、娱乐表演等活动1个以上。
3.硬件设施:园区在附近交通道路要有明显的引导标识,园区内有各种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有休闲观光必备的停车场地、游客服务中心和专门的咨询服务人员,解决周边农民就业20人以上。
4.生态环境:自然生态保持良好,环境优美、空气清新、乡村风情浓郁。周边环境整洁,整体区域无脏乱差现象、无各类污染排放。
5.品牌建设:园区有自己独立品牌的农产品,并通过“三品一标”认证,有固定的销售渠道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对当地及周边农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影响作用。
6.运行效益:年接待游客人数达到1万人次以上,带动周边农民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凡符合泰州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申报条件的,由各农业产业园区向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主要包括园区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概况、产业特色、科技水平、物质装备、运行机制、综合效益等;
2.园区管理经营机构运行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
3.入园企业法人登记证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入园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等;
4.园区规划面积及建成面积GPS四至图;
5.其他相关附件。
第九条各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的园区进行初步审核,并形成初审意见。
第十条各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的,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农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市农业委员会组织3人以上专家组,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综合评估等方式对申报园区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市农业委员会将评审、公示通过的园区名单报市政府审核,由市政府对审核通过的园区予以认定并进行授牌。
第四章政策与管理
第十三条推荐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从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中产生。
第十四条相关农业支持政策及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向市级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倾斜。
第十五条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总数控制在80个左右。对新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各市(区)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用于提升园区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各市(区)农业部门负责相关数据采集上报工作,市农业委员会结合年度动态监测结果,每两年综合考评一次,按照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原则,对考评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评处于全市末位的园区,予以摘牌。
第十七条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如有弄虚作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严重质量事故或坑农害农等违法事件的,一经查实,予以摘牌,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泰州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